新华社沈阳10月28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凯(正厅级)受贿一案近日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邢凯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00余万元,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邢凯出生于1955年,案发前曾担任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沈阳市委副书记等职务,2018年3月退休。因涉嫌受贿犯罪,其于2019年11月6日被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7月15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邢凯做出逮捕决定,8月1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邢凯在担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与推进、工程款拨付、职务调整、升学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春节前至2019年9月,其收受他人所送现金、房产、车辆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车辆、房产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