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惩戒教育一直没有法律、制度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教育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特别是,一旦惩戒过当,会对学生身心带来长远的消极影响。比如,备受社会关注的“20年后学生打老师”事件至今令人唏嘘。
一些教师发生惩戒过当、侵犯学生权益事件,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反思。老师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进行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应该采用体罚、谩骂、侮辱人格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换言之,教师可以行使教育惩戒权,但不代表可以滥用惩戒权。
因此,明确教育惩戒权,更须规避“以罚代教”。各地不妨在严格执行教育惩戒规则的前提下,进行规范和细化,明确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而达到规范学生品行、保障学生权益的目的。
邯报融媒体通讯员张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