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栗建强在任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分行行长、运城市分行行长,太原市商业银行行长,晋商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005.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折合人民币110万元。
法院认为,栗建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栗建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缴纳罚金,依法对其犯受贿罪从轻处罚,犯行贿罪减轻处罚。
日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栗建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