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25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判决赤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于文涛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长、旗委书记,赤峰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另案被告人王迪,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约1267万元人民币、4.5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赤峰市财政局在集资建造职工家属楼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用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家属楼土地使用权转让金180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于文涛身为该局党组书记、局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文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650余万元人民币、12万美元、9765欧元、12万港币和14.4万日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于文涛有自首、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文涛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人于文涛已退缴的涉案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剩余部分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