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快4年了,苏明双依然不愿意相信,自己的父亲和伯伯杀了人。
2017年11月1日,山东临沂沂南县发生了一起命案。死者叫苏庆春,苏家庄子村人,靠打渔为生,被发现时,他身着黑色外套,颈部套着白色尼龙绳,双手被黑色布绳反绑在身后,双脚脚踝处被黑色布绳捆绑并系有一块空心砖。
当地村民捕鱼的河流。
苏明双父亲苏纪峰和伯伯苏晓峰被锁定为凶手。2017年11月17日,苏纪峰和苏晓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二人被逮捕;2019年8月31日,一审宣判,苏纪峰、苏晓峰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一审后,两人提起上诉,家属也认为该案存在疑点。记者获悉,该案将于8月26日二审。苏纪峰的二审辩护律师冯延强称,该案部分证据和表述不清晰,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他将做无罪辩护。
法院:因偷鱼发生矛盾,两七旬老人杀害村民沉尸河流
苏家庄子村,地处临沂市北侧的沂南县,四百多户村民栖居于此,沂河沿村而过,勾连起村民们的生活起居。苏家庄子村往北2公里是榆林村,两村村民比邻而居,他们大多姓苏,都有些亲戚关系。平日里,他们有的人会去沂河打鱼。
苏氏兄弟所在的苏家庄子村。
苏纪峰、苏晓峰兄弟分别于1950年8月和1949年12月出生在苏家庄子村,两人在村庄里生活了70年。从前,苏纪峰是乡镇医院负责打针的医生,退休后每月有约6000元的退休工资。兄弟俩喜欢打鱼,常相约去沂河下网打鱼。不过,他们并不以此为生,只为休闲娱乐。
2017年11月2日,一起案件打破了两座村庄的宁静。榆林村村民苏庆春的家属报警称,苏庆春失踪,怀疑已经死亡;14日,失踪近半月的苏庆春在沂河中被找到,他身着黑色外套,颈部套着白色的尼龙绳,双手被黑色布绳反绑在身后,双脚脚踝处被黑色布绳捆绑并系有一块空心砖。
苏庆春的妻子王淑苹回忆,11月1日晚上8点左右,苏庆春吃过晚饭出门到家附近的小房子休息。第二天早晨7点,她打不通苏庆春的电话,便前往小房子找他,房间空无一人,只留有苏庆春打鱼时常穿的皮裤和靴子,家里的一搜小铁船也不知道去向。
随后,王淑苹发动亲友四处寻找丈夫,可苏庆春了无踪迹,直到11月14日,苏庆春的姐夫乘船沿沂河搜寻时,发现距离沂河东岸不到100米的水域有不明物体漂着,他靠近确认是苏庆春的尸体。
当年沉尸的区域。
苏明双家与苏庆春不算熟悉,但也没什么矛盾,平日两家人遇见,会简单打个招呼。他只记得,几天前他回家的时候,父亲说起过村里的流言,“苏庆春死了。”
苏庆春尸体被发现后的一天,警方带走了苏纪峰和苏晓峰,“那时候是凌晨,大家都在睡觉。”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鲁13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17日,苏纪峰、苏晓峰二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二人被逮捕,羁押在沂南县看守所中。
根据一审判决书对案发经过的描述,2017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苏纪峰、苏晓峰划船在沂南县葛沟大桥北侧沂河水域内下网捕鱼。19时40分许,二人晚饭后返回河边划船前往起网,因所捕的鱼数量少,二人到榆林村村民苏庆春在该河段的网箱内捞鱼。
一审判决对案发经过的描述。
被苏庆春发现并辱骂后,苏纪峰遂与苏晓峰商量教训苏庆春,苏晓峰同意并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头枕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二人将苏庆春的尸体与一空心砖捆绑,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小铁船上的鱼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将小铁船及船上物品沉入水中。2017年11月14日,苏庆春的尸体浮出水面被其亲属找到。
一审分别被判死刑和死缓 翻供称遭刑讯逼供
2018年12月21日,该案一审开庭,之后经历第二次开庭,2019年8月31日一审宣判,苏纪峰、苏晓峰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人共同赔偿苏庆春家属34652.5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苏纪峰、苏晓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且拒不认罪、悔罪,拒不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一审之后,苏纪峰、苏晓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明双也坚信父亲和伯伯是被冤枉的,因为2018年3月,父亲托曾一位律师给他带话,“父亲和伯伯是冤枉的,案发当晚,他们根本没见到苏庆春,他们遭到刑讯逼供。”苏明双说,一审开庭时,他父亲和伯伯当庭翻供,并讲述了被讯逼供的场景。
一审判决认为二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成立。
对于苏纪峰、苏晓峰辩称“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被超期羁押、在刑警队强迫写有罪供述”,一审判决书指出,二被告人在进入看守所后均有多次具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罪供述,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法院认为相关供述并非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即可取得,也无证据证实其所作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二被告人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媒体此前报道,一审开庭时,律师曾申请调阅警方的询问录音录像,得到的答复是“派出所停电”,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庭审时,律师质疑,既然停电,纸质笔录为何可以打印出来?一审判决书中的辩护意见也提到,本案没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系电脑打印件相矛盾。
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补充办案说明称“监控设备电路问题导致设备关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认为,监控设备和电脑、打印机并非一条线路,二人进入看守所后均有多次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罪供述,证据来源合法,应作为定罪的依据。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没有完整的录像”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而苏明双认为,父亲和伯伯不靠打鱼为生,去偷鱼的理由不太成立,还有他们供述的一些作案手法,经过实地测试,根本无法完成。
此外,在一审判决书中,苏纪峰供述,沉船时,他和苏晓峰“一人抓住船的一头,将船灌进水,就将铁皮船按进水里了”。苏明双说,在实地测试中,他发现,在河里,两人共同站在一艘船的同一侧,去掀翻另外一艘铁皮船,自己的船会处于倾覆的边缘,而被掀起的铁皮船只会稍稍翘起,根本达不到掀翻进水的程度。
警方根据尸检报告对死者死亡时间作出的推断。
同时,苏纪峰二审辩护律师冯延强对死亡时间提出了质疑。一审显示,死者苏庆春胃内充满食物,内有肉块、蒜黄、青椒等有形成份,推断其死亡时间在最后一餐后1小时左右。冯延强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图片显示,死者“胃内空虚”,与尸检报告的文字部分冲突。
对此,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供的新证据中,对尸检时的图片进行了补充,说明此前的“胃内空虚”系标注错误,应为“喉室、气管”。冯延强称,尽管补充后的照片胃内存在食物,但依旧看不出是否是肉块、蒜黄和青椒。
此外,他暂时无法确定这张照片是否是苏庆春。冯延强还认为,一审判决书中部分证据和表述不清晰。他举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非常含糊,未清晰指出三人争吵的词汇、苏纪峰杀人的场景等,仅用200余字便陈述了一起刑事案件;证据部分,该判决书并未写明死者脚踝处绳子及空心砖的捆绑方式。
记者获悉,该案将于8月26日二审。冯延强称,律师团队将为苏纪峰、苏晓峰兄弟做无罪辩护。他介绍,尽管本案事实争议较大,但并不复杂,庭审将主要围绕苏纪峰、苏晓峰是不是凶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