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河南54岁洗碗女工热射病死亡”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
当事人韦巧连的儿子王正明(化名)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和父亲目前还在开封为母亲工伤赔付一事奔走,母亲的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后续医药费,并拒绝开具工伤证明。
记者获悉,此事辖区劳动监察部门已经介入,正联合多部门协调处理此事。律师表示,虽然厂方并未与韦巧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进行工伤认定。
54岁洗碗女工热射病身亡
据澎湃新闻消息,54岁的韦巧连是河南众碗典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碗公司”)的一名洗碗工。2022年6月25日,她冒着高温天气到离家12公里的洗碗厂上班,因为车间环境炎热中暑,下午5点,丈夫王启三到工厂接她下班时,看到韦巧连晕倒在厂门口附近的树底下,口吐白沫,热得一个劲往上喷气。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为热射病,直接进了ICU。7月7日,她因热射病引发的多器官衰竭死亡。
韦巧连与家人合影(图源:澎湃新闻)
7月31日,韦巧连的儿子王正明(化名)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厂方垫付了8万元医药费后,在母亲治疗期间停付了医药费,并且至今不愿在母亲的工伤证明上盖章。公司和家属协商调解时还请了三个律师,态度比较明确,不同意20万的赔偿,就让他们走司法程序。而他和父亲在当地多部门寻求帮助,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回复,他明天准备再去申请职业病鉴定,同时寻求司法帮助,一定要为母亲讨回公道。
王正明表示,母亲入院时本可以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治疗费用,后来又说不能按照这个报销,因为有第三方,且是在上下班时间中暑。王正明提供的病人费用清单截图显示,韦巧连住院医疗费总计140866元,尚有60866元未结清。
开封市中心医院开具的热射病诊断证明(图源:受访者供图)
韦巧连的住院费用明细(图源:受访者供图)
31日,极目新闻记者拨打天眼查备注的众碗公司电话,对方得知记者身份后,挂断了电话,再次拨打则无人接听。记者致电众碗公司总经理宓某的电话,但无人接听。
开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正在处理此事,多部门正在协调。
开封市妇联工作人员表示,暂不了解此事,将会把这一情况反映给妇联的相关业务部门。
涉事公司餐具抽检不合格被通报
极目新闻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河南众碗典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登记机关为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社保参保人数为0,具体社保信息未公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清洁用品、办公用品、酒店用品销售;城市配送。
据澎湃新闻消息,自2016年韦巧连开始在洗碗厂上班,厂子3次重组规模,越做越大,但搬迁得越来越远。至2018年众碗公司成立,距韦巧连家近12公里,骑电瓶车要40分钟。
韦巧连儿子回忆,厂子前2次重组时,工作量其实不大,到了众碗公司成立,订单一下增多,流水线上“电机经常烧坏”。家人也提议换个小厂,一个月1500元也行,但母亲还在坚持。今年五一,韦巧连告诉丈夫说太累不想干了,但领导下了通知,“说接下来两个月,厂里也差不多忙,任何人没事不要乱请假,要是辞职,得等一个月批准,否则(这个月)工资没有。”王启三解释,厂里扣押员工18天工资,有人只干十天半月,到最后“一毛钱也拿不到”。
通告截图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27日发布的《关于4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期)》中,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秦记烙馍村饭店使用的来自河南众碗典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78mg/100cm2,而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律师:应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
因厂方并未与韦巧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工伤保险,目前,家属仍在争取工伤赔偿。记者获取的韦巧连在众碗公司的工作证明显示,其自2018年12月到公司,负责对消毒餐具进行装箱。
韦巧连在河南众碗典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受访者供图)
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孙冬华律师向记者介绍,本案关键核心是要确定韦巧连与众碗公司是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是确定赔偿的前提和依据。一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但通过证据能够证明是接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支付报酬、固定参加工作,这种情况就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即使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赔偿也是应由企业来承担。本案中,虽然韦巧连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在她入职时,公司没有给她缴纳工伤保险,也应该按照工伤进行对待。家属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再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是主张雇佣关系,那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宝律师也表示,此案中虽然韦巧连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她属于务工的农民工,不存在办理退休手续,也更不会存在领取退休金的情况。结合公司给她开具的用工证明和工资发放记录,不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主体。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也建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可以积极收集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单位未妥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未尽到必要安全管理和防范职责。后期向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作为有利证据,争取必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