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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生产玩具枪获刑14年坚持申诉,“1.8焦耳/平方厘米”到底是什么概念?

来源:上游新闻综合发布时间:2023-04-10 15:37:59

  “我造的‘枪’能装备一个师。” 福建晋江人黄河自嘲地说,“但我认为我无罪,还要继续申诉。” 2003年9月,黄河开办了一家玩具厂,主要生产玩具火车和玩具枪。2011年7月,黄河被刑拘,警方查抄玩具厂时起获近2万支塑料玩具枪,其中6103支被认定系具有致伤力的枪支。2012年,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黄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上诉被驳回。2022年12月,经过4次减刑后黄河刑满获释,67岁的黄河决定继续申诉。4月9日 ,“玩具厂造的数千支塑料枪被认定为枪支”话题上了多个平台热搜,引发网友热议。这让一度消失在人们视野中的“玩具枪也是枪?”“玩塑料枪也判重刑?”的话题再度进入大众视野。

  玩具厂成“兵工厂”,老板获刑14年

  黄河仅有初中学历,早年在国企做电工。2003年9月,他在村里开办了一家玩具厂,生产的黄河牌玩具枪一度远销捷克、菲律宾等国。2011年4月,黄河的一个下游经销商在河南许昌被警方抓获。当年7月,黄河被刑事拘留。警方查抄他的玩具厂时,起获了近两万支塑料玩具枪,后认定其中6103支是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涉案的黄河牌玩具枪。

  2012年,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黄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上诉后被驳回。案发后,有媒体在报道时,将黄河的智高玩具厂(黄河是福建晋江市智高玩具有限公司总经理)称为“兵工厂”。

  2022年12月6日,经过4次减刑后,服刑11年5个月的黄河刑满获释。此时,黄河已67岁,他决定继续申诉。

  今年2月,黄河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年被判定为枪支中5728支黄河牌塑料玩具枪,并不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不符合《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这一情形。他还拿出两把当初遗留在家中的玩具枪拆解开来展示其发射原理,“这是利用压缩弹簧来推动BB弹发射的。”但他承认,智高玩具公司生产的EG723型气手枪是利用压缩气体为动力,共有375支被认定为枪支。

  目前,黄河已委托律师写了申诉书,准备继续申诉,他认为自己应判决无罪。

  天津老太街头摆气球射击摊,一审3年半二审判缓刑

  天津51岁“老太”赵春华在街头摆的气球射击摊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天津51岁“老太”赵春华。

  一审判决书称,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2日,赵春华被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经鉴定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赵春华本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摆摊谋生的大妈。2016年8月至10月,她天天蹬着三轮车到天津市河北区一处路边摆摊。据她女儿回忆,母亲每天做的是“把气球一个个吹起来,挂好,给游客用气枪打着玩”, 每月收入约3000元。她母亲也认为自己摊子上的枪是玩具枪,“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啊,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啊。”

  

  ▲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用的三轮车。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春华上诉案。法院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审开庭时间是当年农历除夕的前一天。 “一直持续紧张得不敢看新闻”的女儿迎来了好消息,“这是我新年最大的愿望!”现在,她只等着接妈妈回家,做一大桌好菜,一家人好好吃一顿年夜饭。

  赵春华当时不知道,自己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甚至连她“能不能回家过年”都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虽然只有51岁,她却被网友称作“天津大妈”,律师在看守所见到她时“觉得确实苍老得像60多岁”。

  18岁男生网购仿真枪,一二审判无期再审判7年多

  四川达州18岁男孩刘大蔚从3岁起就一直玩仿真枪。2014年7月,他花费3万余元依照卖家提供的网址,选购了24支“枪形玩具”。2014年7月底,这批“枪形玩具”被福建省石狮海关查获。刘大蔚于当年8月以涉嫌走私武器罪,被刑事拘留。后经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

  

  ▲刘大蔚案庭审现场。

  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院于同年8月25日维持原判。

  后福建省高院再审认为,刘大蔚走私24支仿真枪,经鉴定其中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尚未实际取得所购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作案时刚满18岁,系初犯等情节,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2021年4月2日,刘大蔚母亲胡国继处称,儿子已于3月30日刑满出狱,正在返回四川老家的途中。被关押了6年多的刘大蔚表示,从监狱出来第一件事就是抱着父母哭,“家里因为我已经欠了很多钱,非常愧疚。我出来这几天一直在哭,只能希望以后能出去多赚点钱报答他们。”刘大蔚代理律师徐昕表示,刘大蔚此次是获减刑8个月,提前出狱回家。他还提到,刘大蔚出狱后与他见了一面,说到自己身体状况不好,接下来会就医治疗。

  广州小贩卖仿真枪,获刑十年后检方撤诉

  2015年12月30日,小贩王国其售卖仿真枪案在广州越秀区法院开庭。法院对王国其涉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案作出裁定,准许越秀区检察院撤回对王国其的起诉。此前,该案已历经6年7审,王国其也在监狱服刑了4年。

  

  ▲历经周折后,王国其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2009年10月19日,在广州卖“军品”的王国其像往常一样,跑到货运站去给客户发货,结果在那里被警察逮了。当时王国其做“军品生意”刚刚两三个月。他在2008年底去广州,卖过玩具、气球等喜庆用品,看到商场中很多人在卖“军品”,才转卖帽子、军鞋等军品。

  2010年5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王国其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检方指控称,2009年10月,王国其在办理其向他人出售枪支托运手续后被抓获归案,共缴获各种枪支21支。

  王国其说,“刚开始,我们家都认为没什么事,觉得就是卖个玩具,但后来一下子判了十年,大家才慌了,受不了了。”

  判决书显示,该案前后共历时6年,经历多次一审二审、重审,刑期先是10年,后改判为4年。直至2015年12月法院准许检方撤诉。王国其称,他和律师曾去检察院问公诉人,对方称“由于审理案子期间有两个不同的枪支鉴定标准”,所以就撤诉了。

  王国其说,他在看守所和监狱时,告诉过很多警官和犯人自己的事。但是每个人都跟他说,卖玩具枪不可能判十年。“(说我)绝对是真枪,每个人都不相信我。这更坚定了我的信念,我是没罪的。”

  王国其说,“刚出狱时,孩子也大了,母亲都八十多了,欠了一堆外债,生意也不好做,压力很大。”

  1.8焦耳/平方厘米,备受争议的新枪支认定标准

  上游新闻梳理发现,上述“玩具枪仿真枪获刑案“,无一例外都与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有关,其中关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标准随着多起刑案被广为人知,也备受争议。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其中,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在实施新标准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鉴定标准要高得多。

  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的一篇论文指出,2007年以来,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中国司法机关此前对枪支的认定,是基于“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上述论文称,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进行过实验得出了数据: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因此,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说,目前的枪支鉴定标准,降低到了接近之前的十分之一。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到底有多大的致伤力?经试验测定,它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有观点认为,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眼睛损伤只是特殊情况,应该是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能够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标准,标准应定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

  据检察日报报道,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黄河认为,这是“两高”对以往枪支判定标准过低所带来的打击面过大过重问题的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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