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5月2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工作人员在邯郸大剧院广场宣传《民法典》相关内容。活动现场,干警们向群众宣讲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基本原则及保护财产权利、交易流转等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
针对今年的宣传主题,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祥向记者介绍:“平等是民法典的‘性格’,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一章就开宗明义宣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经营主体而言,从权利的平等保护到交易的安全便捷,从人格尊严的维护到创新成果的运用,《民法典》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今年上半年,刘志祥代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当事人汲先生作为市场主体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后一直积极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某公司拖欠租金不予支付,这让汲先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志祥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这些法条都是汲先生维权的有力武器。”
刘志祥说:“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带动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才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邯郸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曹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