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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球被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案再审:被告提供新线索称猫并未受伤

来源:纵览新闻发布时间:2024-06-07 09:26:27

纵览新闻见习记者 尹鑫 记者 尹鸣

6月5日上午9时,引发关注的“男子打球被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一案再审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

根据纵览新闻记者获取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原告吴某与同事一同至上海市闵行区某羽毛球馆打球。吴某称,事发时,他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因此摔倒受伤,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吴某了解到,球馆中的猫由该馆员工肖某饲养,同时认为,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方应对其受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球馆经营公司及员工肖某诉至法庭。

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球馆方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引发关注后,3月27日,闵行区人民法院通报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6月6日,被告肖某代理律师刘琨向纵览新闻记者介绍,本次再审前,他们向法院提供了一个新线索。事发后第二天,肖某和球馆经理一起将猫送到了附近的宠物店,猫在宠物店待了大约半个月后被好心人领养。法院通过该线索调查取证,向宠物店老板证实猫送到时确实是正常的,没有任何受伤的情况。“如果如吴某所说,他踩中了猫的肚子,且力度较大从而反弹受伤的话,猫应该受伤。如果踩中的不是这只猫,就更与肖某无关了。”刘琨律师说。据媒体报道,该宠物店店主的确曾向法院表示该猫没有外伤。

据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消息,庭审争议主要在于“吴某是否因涉案猫受伤”,涉案猫是否为流浪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以及相应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刘琨律师认为肖某只是投喂剩饭剩菜,未对猫形成固定的饲养关系。“最终无法进行调解,而球馆原有监控无法查看又导致事实扑朔迷离,双方意见互相冲突,因此我们建议法院不要强行对事发过程进行事实认定。”刘琨律师说,球馆则属于未尽到明显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月5日上午,案件二审庭审现场。(来源/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6月5日上午,案件二审庭审现场。(来源/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不少网友关注此案是否会改判。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磊告诉纵览新闻记者,如按原告所述,其受伤原因系被猫绊倒,那么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点就在于肖某是否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专章条文对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上就存在两个概念,一个是饲养的动物,另一个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的动物一般指有特定人提供食物或场所、设施的动物,一般包括宠物、牲畜、家禽,动物园中的动物,实验用的动物等。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

石磊律师认为,本案导致损害后果的猫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宠物猫。肖某若仅偶尔投喂案涉猫,不存在其他支配行为,那么其投喂行为可能认定为只是基于救助流浪动物的善良本意,主观上没有占有流浪猫的目的,客观上未对流浪猫进行驯化性的管理和约束,故肖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肖某对该猫有较长时间的喂食行为,带它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虽然没有对猫限制行动,但是也极有可能认定肖某为案涉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该案难点在于法院亦难以界定肖某与该猫的关系,故肖某是否为案涉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决定了肖某是否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如再审法院对猫与肖某的关系性质认定有变,很可能改判肖某不承担责任。

据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消息,本案再审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日依法对本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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