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工业园5号路的山东天阳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霞向本网反映其公司向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举报土地违法事件后,当地的章丘区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章丘区自然资源局是根据区委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机构)职能部门置之不理,任由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2006年,章丘市国土局出让给章丘赛凌机械有限公司的工业土地39亩,该公司没有按照出让合同投资建设,使该地块闲置长达三年之久,为掩盖其闲置土地真相,避免遭受行政处罚,2010年9月租赁给我公司部分土地,我公司实名举报其闲置土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后,自然资源局职能部门竟然行政不作为,不予查处。”高某霞向媒体反映时说。
受让土地未按照合同投资建设
据了解,被举报的章丘赛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凌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镇,在2006年9月26日取得发改委立项,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中显示该公司总投资4409万元,面积共计2.6万平方米(约39亩)。2006年12月30日,赛凌公司与当时的章丘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在2007年3月1日前动工建设,2008年6月10日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2007年12月10日,赛凌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章国用2007第07010号),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山东天阳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霞称,赛凌公司与章丘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反而违规转租、转让,属于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为职能部门的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应该予以查处。
根据赛凌公司与章丘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2006年12月31日,章丘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向章丘赛凌机械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后,赛凌公司就在院内搭建彩钢瓦建筑两栋,初步估计建筑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超过20万。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载明的建设内容显示:1、新征地2.66公顷,总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3、总投资额4409万元。由此可见,不管是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和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5%计算,赛凌公司在2007年3月1日动工建设开始至2009年8月30日卫星彩色图片显示建设面积,均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属于闲置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999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以及2012年7月1日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该对章丘赛凌机械有限公司闲置土地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次股权变更 涉嫌非法转让土地
另外,根据调查赛凌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已实缴到位。赛凌公司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投资建设的前提下,为了防止因闲置土地被处理,于2010年开始对外招商租赁。2010年9月18日,山东天阳气体有限公司与赛凌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赛凌公司将位于章丘市潘王路10号的15.66亩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
“赛凌公司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长期未开发,为避免土地被收回的风险,才将其中没有任何建筑物15.66亩土地租赁给天阳公司投资建设,来填补其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避免因其建设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和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5%的违法事实,造成的合同违约,以达到不被高额处罚或被收回闲置土地的目的。”高某霞说。
2012年8月13日,赛凌公司更名为济南佳怡赛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9月26日,经该公司股东决议,本属于赛凌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济南佳怡赛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土地证号由章国用(2007)第07010号变更为章国用(2012)第07001号,其他登记内容不变。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剩余土地使用权时,符合下列(第一款)条件规定:(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高某霞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多份资料显示,赛凌公司在变更涉案土地信息时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
根据工商登记变更资料显示,2012年8月13日,赛凌公司更名为济南佳怡赛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先后经过了三次股权变更。其中,工商底档中的历次股权变更对应股权转让协议,均未写明转让价款。而且在三次股权变更中,只有赛凌公司支付了印花税,其他转让主体并未支付任何税款。由此可见,赛凌公司历任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规避自然资源部门对于土地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及税收要求,涉嫌违反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赛凌公司经过多次的变更,目前最初的公司股东已经全部退出公司,赛凌公司及赛凌公司的历任股东涉嫌在未投资开发建设到规定比例的情况下,即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案涉土地。
实名举报竟遭推诿扯皮
鉴于赛凌公司涉嫌闲置土地和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犯罪,2024年11月5日,高某霞向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称在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9月18日长达三年多的时间,赛凌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已经构成闲置土地的既定事实,属于严重的合同违约,作为合同的相对方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应该追究赛凌公司的责任,并查处赛凌公司涉嫌闲置土地行为,并将该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予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1月13日,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一位姓尹的工作人员回复称:“11月8日,对赛凌机械有限公司地块进行了现场勘察,该地块已建设完成,不构成闲置土地。对您反映的2008—2009年存在闲置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第一条规定,已开工建设的不再进行闲置土地处置。
高某霞了解到该意见于2024年2月7日发布,在意见第一条:盘活存量依法推进闲置土地处置中,明确载明: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满一年,为闲置土地的起算时点,由此开始计算土地闲置时间。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的答复,高某霞表示,意见中很明确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只是在处置过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但是,赛凌机械有限公司并未依法依规动工开发,土地现状依然属于闲置土地,违法状态依然存在。
“即便是现在,这块土地也没有按照当初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不管是建筑面积还是投资额度,都达不到合同约定,违规违法行为如此明显。在符合闲置土地处置的情况下,章丘区自然资源部门应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但是违法现状存在十多年未介入处置,未作出过任何行政处罚,这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高某霞对章丘区自然资源局的做法十分气愤,也难以理解。
那么,高某霞反映赛凌机械有限公司涉嫌闲置土地以及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行为是否属实?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部门,是否了解情况?如果情况属实,是否应依职权予以查处?
12月5日,本网记者电话联系了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局长王德元,当对方得知是新闻媒体采访时立即挂断电话。随后,本网记者拨打该局的监督电话。电话拨通后,本网向对方询问是否了解情况,对方表示登记记录后会向有关科室询问。
6日上午,本网再次拨打该监督电话。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让本网记者与该局土地利用科联系。
土地利用科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时间久远,根据2009年8月份卫星影像显示,赛凌公司在院内搭建彩钢瓦建筑两栋,初步估计建筑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2010年以后,其他建筑逐渐建好,但是是由其他租赁单位建设的,并非由赛凌公司投资建设。对方表示,下一步,会就高某霞反映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