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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十大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华声在线编辑:马永欣发布时间:2019-12-25 16:47:33

  华声在线12月24日讯(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邱杨雨生 陶琛)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湖南法院2019年度扫黑除恶十大工作亮点,以及十大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据统计,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黑恶犯罪案件1413件,结案率89.7%;二审审结黑恶犯罪案件594件,结案率95%。已判决处置黑恶犯罪财产超过23亿元,执结黑恶犯罪财产案件870件,执行到位3.2亿元。

  (12月24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又强等20人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保持高压态势,对黑恶罪犯“零”假释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邬文生介绍,全省法院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将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像社会广泛关注的新晃“操场埋尸案”,怀化中院一审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杜少平判处死刑,让沉冤得雪,正义实现。坚持严字当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恶势力头目,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坚决适用。

  严把减刑、假释关口,将依法严惩方针贯穿全过程。对黑恶罪犯“零”假释,对34名黑恶罪犯不予减刑,对142名黑恶罪犯缩减减刑幅度。凡大要案件,均成立工作专班,组织最强力量投入审判,多起案件由“一把手”直接承办或者担任审判长,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同时,坚决防止“拔高”和“降格”两种错误倾向。如株洲法院办理的张将如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不明显,依法不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邵阳法院办理的李恒等人抢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案,不具备“经常纠集在一起”“欺压百姓”的特征,依法不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打财断血,突出“摧网毁伞”

  据了解,省法院对涉黑涉恶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严格流程管理,加快案卷移送流转,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保障庭审高效有序,实现黑恶犯罪案件审判全流程提速。定期开展集中宣判,对临近审限案件原则上均纳入集中宣判范围。截至目前,已组织全省法院集中宣判11次。

  黑恶势力财产是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省法院专门成立了扫黑除恶“打财断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省法院黑恶犯罪案件财产查控、处置、执行工作。既依法处置黑恶势力财产,又严格保护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目前,全省法院已判决处置黑恶犯罪财产超过23亿元,其中文烈宏案判决处置财产超过10亿元,肖正红案判决处置财产9亿余元。

  此外,全省法院将打击黑恶势力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犯罪“零”缓免刑。对包庇、纵容文烈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周符波、单大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七年,并处罚金。深挖彻查,全省法院共摸排、接收案件线索770条,成案68条。邵阳中院在办理彭波等16人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并移送涉恶线索,经循线深挖,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判决认定15人恶势力团伙。

  案例一:借高利贷疯狂敛财12亿元,主犯文烈宏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文烈宏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通过做生意和赌博、诈骗及施暴行凶等违法活动,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在湖南长沙形成了恶名。1997年,文烈宏通过被告人姚跃的介绍,认识了张某某等一批湖南省内知名企业主,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和向企业主发放高利贷,经济实力急剧扩张。2005年至2009年期间,文烈宏先后将亲戚、同乡招至麾下,通过骨干成员招募社会闲杂人员为其逼取高利贷本息。2010年2月,文烈宏成立湖南宏大典当有限公司,以放高利贷为主业,实施高利放贷、开设赌场、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形成了以文烈宏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文烈宏决策、指挥该组织的运行、活动;被告人舒开、佘彬、龚浩直接听从文烈宏指挥,各自带领“马仔”具体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骨干成员;刘初平等5人系积极参加者;万钢等16人为其他参加者。该组织通过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严重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导致相关房产项目停工烂尾,引发多次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某银行负责人自杀身亡。该组织还通过行贿等方式积极寻求非法保护,先后拉拢周符波、单大勇、陈永超等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组织在逃避法律打击、确认违法债权中获取庇护。文烈宏犯罪组织共实施组织犯罪35起,诈骗3750余万元,行贿人民币2376.62万元、港币270万元、美元2万及其他财物,敲诈3.335亿元,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非法拘禁6起,寻衅滋事7起,聚众斗殴2起,强迫交易4335万元,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270多万元,聚众赌博获利人民币1910.6万元、港币200余万元,破坏生产经营1起,妨害作证1起,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寻求非法保护,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长沙地区造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此外,文烈宏还单独实施脱逃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起。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文烈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脱逃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舒开等2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文烈宏等人经过数年经营,逐渐形成以文烈宏为组织、领导者的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文烈宏在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犯罪组织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具有绝对支配权。该组织以发放高利贷为核心主业,伴有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疯狂敛财超过12亿元;为逼取高利贷本息,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手段暴力讨债,破坏企业生产经营,肆意欺压、残害群众;利用公司的外衣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物色“保护伞”,以逃避法律打击。文烈宏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严重破坏长沙等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必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以文烈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快审,充分彰显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切实担当。

  案例二:二审维持原判!洞庭“湖霸”夏顺安难逃二十五年刑罚

  2001年底,被告人夏顺安先后承包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经营芦苇。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内的渔业、矿业资源,夏顺安以沅江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弟夏顺泉组织人员持续在三个湖洲修建矮围,并于2010年将三处湖洲矮围合拢,对矮围加高、加宽、加固,打造私人湖泊。同时,夏顺安先后纠集被告人夏顺泉等人在矮围内外非法捕鱼、采砂,并指使组织成员通过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毁坏、侵占他人财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员到其划定的围湖范围内捕鱼、钓鱼和采砂。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夏顺安及其组织成员先后7次勒索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在沅江市与湘阴县交界的下塞湖水域以及下塞湖北闸出口附近的赤磊洪道非法采砂,非法获利共计2200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修复河床结构等费用共计3100余万元;采用电捕、挂网以及修建矮围围湖等非法方式,在沅江市下塞湖公共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非法所得1600余万元,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2500余万元;骗取贷款840万元;诈骗畜禽退养补偿款80余万元;先后22次向湘阴县、沅江市的国家工作人员邓宗祥等6人行贿,共计行贿金额200余万元。夏顺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夏顺安为组织者、领导者。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骗取贷款、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洞庭湖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行贿罪对夏顺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夏顺泉等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四千余万元及房产、渡船等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资源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夏顺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承包经营芦苇为名,修筑矮围,将三万亩湖州打造成为私人湖泊,侵占湖洲水域内的渔业、矿业资源,严重危害洞庭湖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边欺压残害群众,一边通过拉拢腐蚀公职人员、侵蚀基层政权等方式,编织层层关系网、“保护伞”,以长期霸占渔业、砂石资源,非法牟取暴利。对夏顺安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重拳出击黑恶势力,守护青山碧水,净化社会生态和基层政治生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退休民警从“寄卖行”借5万,结果被敲诈勒索50万余元

  湖南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宣判,主犯最高获刑二十三年

  2015年9月10日,王又强、邹斌、李盛成立了“长沙市芙蓉区宾盛寄卖行”,开始了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放贷讨债活动。之后,他们先后成立了两家公司,借合法外衣来掩盖非法放贷讨债之实。

  长沙县退休民警程某因个人消费需要,从该寄卖行借了5万元,约定月息1角5分,实际到手的只有3万元,2万元被以“砍头息”“中介费”等名义提前扣除了。借款时,程某还被忽悠签了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当程某逾期未还款时,王又强等人逼他签订了23万元虚增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流水。

  紧接着,王又强等人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看牛”和言语威胁等方式,逼程某低价出售其房屋。2017年12月1日,程某被迫将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屋以135万元转让给被告人邹斌,邹斌实际支付115万元取得,经评估该房屋价值168.5万元,程某被敲诈勒索共计50.9486万元。

  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又强、邹斌、李盛相互勾结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以老乡、朋友等关系为纽带,发展、吸收曾亮、张永等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其成立的“寄卖行”,有组织地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 “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又强、邹斌、李盛为组织、领导者,曾亮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张永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套路贷”、违法催收、插手民间纠纷等方式聚敛财物和获取经济利益200余万元,先后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35起,其中抢劫1起、敲诈勒索10起、强迫交易1起、非法侵入住宅5起、非法拘禁1起、寻衅滋事1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起,在长沙及周边地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2月24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对该案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又强、邹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盛等18人二十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王又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牟取非法暴利,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还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导致多名被害群众外出躲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既严惩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套路贷”的严重危害,增强防范“套路贷”风险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案例四:5年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临澧“地下出警队”栽了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石林陆续纠集被告人沈潘、田强、黄青等人通过在地下赌场放高利贷,在临澧火车站周边地区充当“地下出警队”,插手民间纠纷,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扩大影响和势力,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以石林为组织、领导者,沈潘等2人为骨干成员,田强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黄青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200余万元,严重侵害当地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使用暴力殴打或“软暴力”手段向李某等10多名被害人强索财物、追讨非法债务,逼迫傅某变卖房产偿还高利贷债务,致其家庭破裂。该组织称霸一方,对临澧县火车站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并辐射至临澧县安福镇其他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临澧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林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沈潘等9人十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以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案次数多,被侵害的被害人多,致使被强揽工程、强索钱财、暴力讨债、殴打而遭受侵害的多名群众不敢控告、举报,严重破坏一方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秩序。临澧县人民法院坚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净化社会风气、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决心。

  案例五:长期垄断物流行业,主犯肖小勇获刑二十二年

  到株洲摆地摊到做布匹、服装批发生意起家,邵阳男子肖小勇在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及人脉关系后,于1999年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市场注册成立鸿运托运站,从事株洲至南昌的货物托运业务。

  2000年,为达到垄断株洲至南昌托运线路的目的,肖小勇纠集他人持械打砸赣洪托运站,因此被判刑入狱而具有恶名。2001年刑满释放后,肖小勇重操旧业,先后招募被告人蒋分明等多名同乡加入托运站,并灌输“出去搞事不要怕,要搞就要搞赢,出了事公司负责”的黑帮理念,采取打砸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打压竞争打手,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市场欺行霸市,其物流业务迅速膨胀。

  为发展、壮大非法势力,肖小勇以鸿运物流公司为依托,发展、吸收被告人张天鹏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并依靠物流公司获取的巨额利润,涉足酒店、高利放贷等行业,招募被告人马水林等人为盛世康年酒店保安,实施暴力讨债。2017年,肖小勇在盛世康年酒店长期设立“嗨包”,对外提供异性有偿陪侍及容留他人吸毒,逐步形成以肖小勇为组织、领导者,张天鹏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蒋分明、马水林等19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株洲市荷塘区物流行业中逐步形成垄断地位,长期从事色情、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6起、敲诈勒索1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2起、容留他人吸毒1起、强迫交易2起、传播淫秽物品1起、虚假诉讼1起,造成8人轻伤、轻微伤,多名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另,肖小勇还对一名被害人实施强奸,引诱、教唆多人吸食毒品,多次纠集数人进行淫乱。

  2019年12月24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肖小勇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天鹏等23人有期徒刑十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肖小勇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以物流公司为依托,通过招募手下、采取暴力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并逐步涉足酒店业、非法放贷,最终实现从恶势力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蜕变,反映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公司化、隐蔽性发展的趋势。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充分运用自由刑、财产刑等多种手段,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有效净化了渌口区的物流市场和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案例六:“新晃埋尸案”主犯杜少平,一审被判死刑

  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400米操场土建工程,聘请被告人罗光忠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总务处邓世平、姚本英(病故)二人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2008年以来,以杜少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江少军、姚才林、杨华、杨松、宋峙霖、王红、成珊、杨天豪、王文、杨澄、张仕杰、杨德勇为成员的13人形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高利贷本息、插手民间纠纷,从中谋取不法利益,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多起犯罪活动。此外,2005年4月,杜少平还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对杜少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罗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案件。杜少平违规承建其舅黄炳松任校长的新晃一中操场工程,将校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邓世平杀害后埋尸操场。杜少平还为首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多起犯罪活动。人民法院重拳出击,依法判处杜少平死刑,共同杀人者死缓,彰显了法治权威、捍卫了生命的尊严,昭示了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的真理。

  案例七:充当“保护伞”,原省公安厅副厅长周符波被判刑十九年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符波先后担任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等职务。2010年期间,周符波在长沙市喜来登酒店、豪廷酒店多次参与文烈宏组织的赌博活动。2014年12月30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文烈宏等人以非法经营罪、逃税罪立案侦查,时任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的周符波接受文烈宏请托,向长沙市公安局“打招呼”,致使该案被撤案处理。2016年,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向周符波举报文烈宏等人为逼取高利贷多次对其非法拘禁、持械伤害,周符波以公安机关不能介入经济纠纷等理由推诿应付,致使张某某因被文烈宏等人非法拘禁而被迫偿还高利贷。周符波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项目规划、土地审批、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邵阳中海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青城置业有限公司以及江某等10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509.44万元、25万港元,另有价值人民币3721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符波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对周符波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湖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判处的职务最高、影响最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周符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收受巨额贿赂,庇护、纵容以文烈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恶势力撑腰站台,严重损害职务廉洁性,侵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该案的判处充分表明,只有坚决铲除“保护伞”,方能将黑恶势力斩草除根,方能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案例八:纵容夏顺安团伙盗采砂石,“保护伞”胡浩被严惩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浩先后担任湘阴县河道砂石综合执法局新化沟站站长、荷叶湖站站长、南湖站站长。2016年6月至8月,胡浩明知夏顺安团伙与李科等人在辖区水域内盗采砂石,却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加制止、不予查处,纵容夏顺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活动。胡浩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万元,其中,收受夏顺安、李科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9万元。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浩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胡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处盗采砂石违法行为的职责,但其收受夏顺安、李科等人贿赂,纵容夏顺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辖区水域内进行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职务廉洁性,破坏自然资源。人民法院坚持扫黑除恶与“摧网毁伞”相结合,在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坚决铲除助长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

  案例九:及时追缴的财产返还给被害企业

  江西省宜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分公司)与张家界永定区电影公司合作开发张家界市影视城。王双军等人向宜春分公司高利放贷后,以威胁手段强迫宜春分公司与其签订影视城10号、30号、33号门面买卖合同,在宜春分公司没有交付的情形下,又强行出租给他人,违法所得680万元。王双军等人还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犯罪。

  张家界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在对王双军等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将占有的张家界市影视城10号、30号、33号门面以及门面出租收益返还给宜春分公司。张家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迅速启动执行程序,在判决生效后18天内即将价值1000余万元的财产追缴到位,返还给被害企业。

  典型意义: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张家界两级法院坚持依法严惩与打财断血同步推进,在对恶势力定罪量刑的同时,判令返还被害人财产,并迅速执行到位,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生动诠释。

  案例十:有能力却不履行支付罚金,减刑被拒

  罪犯夏洪明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万元。执行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岳阳中院审理。岳阳中院审理查明,罪犯夏洪明在服刑期间两次违反监规,被扣奖励分40分。具有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仅缴纳罚金0.85万元。

  对此,岳阳中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夏洪明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对黑恶罪犯的依法严惩,不但体现在定罪判罚上,也体现在刑罚执行上。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依法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本案裁定表明,人民法院严格把握黑恶犯罪减刑假释关口,严格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定标准,严格控制减刑间隔期和幅度,不给黑恶罪犯逃避刑罚处罚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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