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做了这么多年典当生意,因为被她强行放贷,导致我欠下500多万元的债务,资产也被冻结。”11月中旬,站在辽宁省商务厅门前,任胜军捏着手中的举报材料,仍难掩心中的悲愤。
任胜军告诉新黄河记者,2008年,辽宁省商务厅女干部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出售典当执照指标的名义,向他索贿80万元。最终,在李某的威逼下,他以中间人身份把指标介绍卖给了朋友,拿到80万元现金后送给了李某。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这才是噩梦的开始……
“拿到这80万元之后,李某开始以她家人名义强行向我放贷。之后的几年时间,先后贷款给我280万元,大部分的贷款年化利率达到了18%。虽然我不需要这些贷款,但她是管我们这行当的,不敢不接受。”任胜军表示,他在向李某家属支付200多万元利息后,实在无力继续偿还贷款,最终被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本金加剩余利息共计545万元。
一怒之下,任胜军对李某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实名举报。面对任胜军的上述指控,李某告诉新黄河记者,称她是遭到“诬蔑陷害”。2023年5月,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作出处理决定:李某因违反廉洁纪律,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到降级处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违法所得99万元人民币被收缴。
至此,这起官员涉嫌放贷受贿的“生意经”,渐渐浮出水面……
出售典当执照指标,干部被指控索贿80万元
任胜军称,自己与李某之间的纠葛,起源于一张典当执照。2006年前后,任胜军开始在沈阳从事典当生意。当时典当行业的主管单位是商务部门,因此他与辽宁省商务厅的干部李某结识。任胜军回忆说,李某最初只是一名科级干部,后来当上了处级领导。随着双方业务往来的增多,她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自己典当行的业务。
“2008年初,李某找到我说,‘你要缺钱找我,我给你借’。”任胜军回忆称,当时自己的典当行资金充足,于是婉拒了李某。之后,李某在工作时间频繁来到典当行,并暗示自己,如果不跟她借钱,典当行将面临停业整顿的压力。
“她又跟我说,商务厅典当行的执照明年马上要控制发放了,领导想在这个期间再发一个牌照赚点钱,所以让我的公司留个典当执照指标,并让我先拿80万元给她。她告诉我,这个好处是她在领导那里为我争取来的,如果没有她的关系,领导根本不会同意我参与这个好事。留着这个指标,以后即使转让执照也可以赚到钱。”任胜军称,他能明白李某的真实意图,但因为自己当时已有典当执照,手头也没这么多现金,最终在李某的催促下,只能无奈地找到朋友陈某某和徐某某,向陈、徐二人说明了办理典当执照的事情,并劝说二人拿出80万元购买典当指标,一年后可获得执照。事后,任胜军从陈、徐二人处拿到80万元现金,并于2008年6月,将现金送到李某家中。
任胜军名下的典当行,图为受访者提供
任胜军说,收到钱后李某表示,对买卖执照指标一事需要严格保密。“一边是管着自己的领导,另一边是帮自己忙而且关系要好的朋友。为了这个新的执照指标,自己前后还搭进去一万多元的手续费用。”任胜军原以为此事到此为止,他却没料到,李某正在谋划一盘更大的“棋局”。
干部家人成“债主”,前后放贷280万元
任胜军说,在拿到80万元现金后,2008年11月,李某开始通过家人的名义,向自己强行放贷。当月19和20日,李某儿子和李某妹妹累计向任胜军的爱人转账54万元。一周后,李某又和妹妹将26万元现金送到典当行,双方的“借贷”关系正式开启。
2008年11月,李某儿子和李某妹妹分别向任胜军一方转账27万元,图为受访者提供
“当时典当行资金周转没有问题,而且国家也有规定不让我们典当行从外面借款,我不想要这笔钱,但她是分管我的领导,我没办法拒绝。”根据约定,任胜军需要按照年化18%的利率向李某家人支付利息。2012年3月和2014年7月,李某妹妹和妹夫再次追加借款本金,分两次向任胜军的典当行放贷共计150万元。此时,任胜军已经欠李某家人共计230万元本金。2016年下半年,李某家人又向其放贷50万元,由于当时任胜军的典当行生意不佳,经协商后这笔本金年化利率降至12%。至此,李某家人已经向任胜军累计放贷280万元。其间,任胜军则已向李某家人支付了202.95万元的利息。
后来,由于任胜军典当行生意面临停摆,无法继续偿还债务。2022年7月,李某妹妹将任胜军诉至法院,要求任胜军给付4笔借款本金280万元、相应利息约265万元,本息合计545万元。2023年4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妹妹胜诉。
任胜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上诉请求中,任胜军称上述借款来源是李某受贿的非法所得,本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李某妹妹与自己不存在借款合意,涉案借款合同并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被上诉人只是名义出借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不过,二审法院并未支持上述说法。2023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任胜军虽然主张借款主体并非李某妹妹,但是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上诉人任胜军从签订借条、确认书及承诺书、收到诉争借款、偿还借款利息,从未对李某妹妹及李某儿子作为出借人的主体提出过异议。任胜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上述借贷合意的法律后果(借条、确认书及承诺书)。李某的妹妹作为出借人,亦未加重任胜军的偿还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出借人及借款人主体均无不妥,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二审判决,任胜军坦言,他曾向李某一方提出偿还本金加利息300万元的想法,但遭到对方拒绝。二审败诉后,任胜军已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0月,该院已经立案审查。
李某家人给任胜军一方的转账明细,图为受访者提供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二审期间,李某作为自己妹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出现在庭审过程中。对此,李某告诉新黄河记者,因为自己学习过法律,加上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亲属关系,所以帮助妹妹打了这场官司。李某妹妹则告诉记者,自己与任胜军之间的债务纠纷事宜,不便接受采访。
官方认定受贿80万元属实,涉事干部不认可
在双方对簿公堂期间,2022年下半年,任胜军向辽宁省纪委监委举报了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亲属名义强行放贷等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2023年5月,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对上述举报给予答复。任胜军向记者出具了一张《实名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情况记录单》(以下简称《反馈情况记录单》)。新黄河记者看到,《反馈情况记录单》中写道:“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亲属名义强行向举报人经营的辽宁XX典当行高额借款230万元,获取高额利息问题。经核查,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其妹妹借款给任胜军共计280万元人民币,李某获取利息19万元人民币;收受辽宁XX典当有限公司陈某某、徐某某80万元。综上,现已查明李某违反廉洁纪律,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对李某作出如下处理:1、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省商务厅党组依据有关规定对李某作出降级处分,二级调研员降为四级主任科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收缴李某违法所得99万元人民币。”
《实名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情况记录单》,受访者提供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这份《反馈情况记录单》下方并无公章。任胜军解释称,这份记录单是他从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偷拍得来的。对此,任胜军还向记者提供了三段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记者通过通话录音得知,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确实承认了这份《反馈情况记录单》的真实性。此外,任胜军的朋友陈某某也向记者证实,2008年,他确实通过任胜军在商务厅干部李某手中购买到典当执照指标,“纪委来我家调查过的,我已如实汇报上去。”陈某某称。
不过,面对上述处理结果,李某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这是任胜军伪造的。“他就是为了不还钱,所有的手段都用。”李某解释说,2008年,任胜军从自己家人处借款80万元,之后又从自己家人处多次借款,累计金额280万元。任胜军由于无法继续偿还利息和本金,于是开始使用逼迫陷害的手段,以达到不还钱的目的。关于自己被指出售典当执照指标获利80万元一事,李某称“这是任胜军的诬告”。
至于自己儿子和妹妹给任胜军放贷一事,李某称,双方确实因自己而相识,但资金都是自己妹妹出借的,儿子卡里的钱也是由妹妹代为管理,“我正在申诉,这种陷害我不能接受。”
纪委监委回应:已对涉事干部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处理结果,任胜军也提出了疑问。他认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涉嫌收受80万元指标款,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既然李某已经涉嫌犯罪,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其进行降级处分后,应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
11月17日,新黄河记者随任胜军前往辽宁省商务厅,就《反馈情况记录单》的真实性及李某是否涉嫌犯罪等事宜进行咨询。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一位申姓工作人员表示,该案已经审结,《反馈情况记录单》中的内容已经过辽宁省直机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其表示,由于李某并非党员,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行的,“是多部门互相监督、互相牵制,最终形成的处理结果。”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2023年1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针对官员以贷谋私等此类问题刊发报道,其中提到,作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党员干部以贷谋私,表面借的是钱,实质借的是权。借贷的钱从何处来、利息怎么算、对象是谁,背后往往牵扯权力滥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等问题。
任胜军名下的典当行,图为受访者提供
“违规借贷行为隐蔽性强,且需要区别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定性处置及违法数额计算等也存在困难,因此违规借贷收息受贿类案件的查处一般难于普通受贿案件。”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代长亮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采访时说。
干部受贿80万元,为何未被刑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受贿80万元构成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如此,李某为何未被移送检察机关?
当时负责调查此案的专案组人员赵某某曾透露,李某涉嫌斡旋受贿,并非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李某收受80万元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8年,她的后续放贷行为并未与之前的犯罪行为产生连续性。李某所涉犯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已经超出追诉期,所以未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关于李某所获19万元利息等相关问题,其表示得出这一金额数目有相关依据,“通过他们招供、银行卡查询、书面证据、个人供述。”此外,赵某某表示,此案已经审结,如果任胜军有李某其他犯罪证据,他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告诉新黄河记者,追诉期,即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实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认为,李某涉嫌使用80万元的赃款,通过其家人持续向任胜军实施强行放贷,从中获利,这些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迷惑性,有可能属于犯罪行为的延续。因此,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对李某家人放贷的背后行为深挖彻查,从而再决定是否将李某移送检察机关,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