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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上男子脱光衣服面对女乘客裸睡,算不算性骚扰?

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4-06-17 09:35:34

6月15日,

一则新闻冲上热搜,

让网友炸了锅。

据媒体报道,

6月14日乘客郭女士反映,

她在乘坐T35次列车卧铺时,

一名男子深夜在铺位上

脱光衣服、面对着她裸睡,

其间还不断发出声音吸引人注意。

郭女士说,

她打开手机假装P图,

拍下证据后报了警。

乘警到来后,

男子已经穿上了衣服,

称自己喝酒了什么都不记得。

郭女士表示男子上车后

一直在吃东西,

应该是清醒的。

最终,

工作人员给郭女士更换了铺位。

6月16日,安徽蚌埠铁路公安处发布相关情况通报:

近日,一段“男子卧铺车上脱衣面对女乘客裸睡”视频被网络传播并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经调查,2024年6月15日0时许,旅客吕某某(男,42岁)饮酒后在T35次列车软卧车厢裸露身体躺在铺位上,同房间一名女性旅客发现后报警,列车乘警及时到场处置。吕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铁路公安机关已对其处行政拘留5日。

此事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部分网友在谴责男子行为的同时,

质疑其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也有部分网友

质疑女子拍照留作证据的行为

是否侵犯隐私权?

另外还有网友建议,

高铁部门应该利用大数据,

将男女乘客卧铺分开分配。

那么,

警方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侵犯了女乘客的哪些权益?

女乘客拍下男子裸睡照片作为证据,

又是否会构成侵权?

遭遇性骚扰,

该如何有效收集证据?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淑焕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目前警方已对该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可以肯定地说,列车上男子脱光衣服面对女乘客裸睡,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就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作出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其侵犯的是良好的社会风俗,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列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涉事男子在列车上面对女乘客裸睡,显然构成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

“裸露身体”,可以是赤裸全身,还可以是裸露部分,常见的如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本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如多次实施此行为,引起众人围观,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恶劣等。据最新消息,蚌埠铁路公安处6月16日发布警情通报,已认定吕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对其处行政拘留5日。说明涉事男子公共场所故意裸睡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

2、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侵犯了女乘客的哪些权益?

本事件中,涉事主体是男性,其裸睡针对的是女性,因此,该行为不单单侵犯了良好的社会风俗,构成违法行为,还涉嫌侵权,即侵犯了女乘客的人格尊严权,构成性骚扰。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什么是“性骚扰”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普遍认为,性骚扰是以性欲为出发点,以带有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文字、图片、环境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骚扰。性骚扰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比较常见的性骚扰,如肢体上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言语上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如询问妇女的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非言语的具有性的暗示的动作表达、裸露身体、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性骚扰行为不但违法,轻则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3、女乘客假装P图拍下男子裸睡照片作为证据,该行为是否侵权?遭遇性骚扰该如何有效收集证据?

被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性骚扰案件维权往往面临重重困难。主要是证据的问题。性骚扰案件有的发生隐秘,有的则往往在一瞬间,要取得足以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很难。而职场、学校中的性骚扰,又囿于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特殊的上级、师生等关系,受害者面临很多无奈、无助。

但无论怎样,即使没有想好是否投诉、是否揭发、是否报警,都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所用。至于收集证据的途径、方法,比如:如果事发在公共场所,注意调取、封存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保留证明性骚扰过程的聊天记录、录音、信件、邮件等;对发生的性骚扰有目击证人的或有其他知情人的,请人作证;保留向公安、妇联、用人单位、公益组织等求助的记录等。

另外,本事件中女乘客对性骚扰过程进行“偷拍”也是一种留证的办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录音录像进行证据保存的,需要注意其合法性,免得维权不成反而自己成为侵权人。因为原则上,法律禁止偷拍偷录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本案中女乘客的偷拍行为不构成侵权,主要原因是:其一,女乘客偷拍的目的和用途是为了报警作为证明男子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而不是为了其他商业目的或者诋毁他人使用,且未将偷拍的视频进行非法的网络传播;其二,该视频所拍摄的是男子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比如跟踪偷拍有显著的不同。

在此提示,遭遇性骚扰特别是私下之间发生的性骚扰时,受害者首先应该坚定而明确地表示拒绝。之所以需要明确拒绝,是因为法律所规制的性骚扰,以“违背受害者意愿”为前提,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是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必要条件,不少案件中违法者都是以被害者出于自愿为由主张自己无过错,以逃避法律责任,而被害女性则可能很难维权成功,甚至因此引来骂名,而受到进一步的伤害。

作者|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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