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规定实施以来,济南警方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禁放宣传活动,同时严阵以待,持续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然而就在近日依然有人以身试法。1月18日18时27分,天桥公安分局成丰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在西工商河路某处饭店门口燃放烟花。
接到报案后,成丰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出动,迅速赶到现场,发现有一名男子和两个孩子,孩子手中拿有已经被熄灭的烟花“滴滴筋”,地上还摆放着未燃放的烟花“滴滴筋”及“小呲花”。
见到有民警出现,男子神色紧张,称是孩子燃放烟花爆竹,自己发现后出来制止,并称烟花是朋友送给孩子的,自己并不知情。面对该男子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解释,民警将男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同时对现场群众进行细致的走访调查,进一步查清事实。
面对民警的审查,男子吴某(男,38岁,济南人)起初狡辩、掩盖事实真相,拒不供述自己的违规行为,民警向吴某严肃重申了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讲明当前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形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吴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供述了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
原来,1月18日当天,吴某去潍坊市出差,在潍坊市一家烟花爆竹售卖点购买了7根“滴滴筋”及一盒(7个)“小呲花”,老板赠送了两个“窜天猴”,准备回家给孩子燃放。当日晚,吴某与亲戚天桥区西工商河路一家饭店内就餐,席间吴某来到酒店外,从车内拿出购买的烟花点燃后交给儿子及外甥女玩耍,在被民警发现后,吴某急忙熄灭烟花并编造谎言企图逃避处罚。经民警清点,共查获未燃放的“小呲花”7个、未燃放的“滴滴筋”5根,已燃放的“滴滴筋”2根。吴某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吴某的违规行为,警方依法予以顶格处理,给予吴某罚款500元的处罚。
违规燃放鞭炮违者必罚,然而钢城区市民仍心存侥幸。1月19日12时许,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泰达路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接报警后,分局泰达路派出所迅速闻警而动,半小时内就在钢城高新园区禁放区域某公司内找到了违法人员牛某某。
“这几天又是横幅,又是宣传车的,我很清楚燃放烟花爆竹违法,但还是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放一个时间很短,不会引人注意,没想到这么快就被发现了,以后坚决不再燃放了!”牛某某说。原来,19日上午,牛某某所在公司来了一对老爷俩,爷爷带着孙子过来玩,三岁的孙子手里拿着一个圆柱状爆竹。牛某某看到后,就“想孩子之所想”,替他点燃了,逗孩子玩,没想到这么快就被发现。
禁放工作以来,钢城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禁放宣传和燃放警情处置工作,李伟局长专门对燃放警提出要求,出现燃放类警情要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查证、第一时间处罚,切实形成震慑效应。至目前,钢城区共发放宣传材料4万余份,制发多媒体宣传稿件10余篇,悬挂条幅412处,播放LED标语146处,形成了人人皆知的浓厚氛围。
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泰达路派出所已对牛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