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晚,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二大队民警张丙辰带领中队人员在陵西大街与陵园路口北100米处设卡开展酒醉驾治理工作。24日0时15分许,执勤民警对一辆银白色厢式货车驾驶人进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得数值为47mg/100ml。因为其驾驶的为营运车辆,该驾驶人已经属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查问得知,驾驶人张某为某物流园运输公司司机,其承认了当天工作结束后喝了酒,等酒后散场时认为夜间应该没事,于是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货车返回物流园,在途中被我民警查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民警当场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拖移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将面临50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二大队:高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