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潞州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市本级(潞州区)居民常住人口户籍的已婚家庭且在潞州区实际居住,离异单亲家庭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含1年),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且在潞州区实际居住。(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年度长治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三)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6m²。(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政策性房改房、集资房和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五)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出售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6m²。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为市本级(潞州区)居民常住人口户籍的已婚家庭且在潞州区实际居住,离异单亲家庭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含1年),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且在潞州区实际居住。(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年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三)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6m²。(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政策性房改房、集资房和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为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不满5年、部队复退不满5年或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在市本级(含潞州区、高新区)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二)申请人为入驻市本级(含潞州区、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集体组织申报。
四、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本市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二)申请人在市本级(含潞州区、高新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审核工作由潞州区人民政府、住建、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负责,实行常态化受理。(二)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财产收入由潞州区民政部门认定。(三)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准入条件的,优先保障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四)优先保障符合上述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五)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六)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每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7日
长治市市本级2019年度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长治调查队2018年度长治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2019年度市本级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调整为26000元。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调整为32024元。
(来源:长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