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科学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欢迎提出修改建议。
意见征求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意见征求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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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先生
附件:邯郸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8月30日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化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邯郸市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零售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邯郸市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烟草制品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邯郸市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网格单元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网格单元。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网格单元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邯郸市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八条 根据区划分割,将邯郸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网格单元,乡镇、街道办为一级网格单元,社区、行政村等划分为二级网格单元。
第九条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网格单元内持证率、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两级网格单元,作为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判断零售点合理容量是否达到设置总量上限,已达到设置总量上限的网格单元作为饱和区,未达到设置总量上限的网格单元作为发展区。饱和区内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划特殊情形的除外。发展区可在设置总量范围内增设零售点,根据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受理新办申请,当零售点达到设置总量上限后,发展区变为饱和区。
第十一条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统计情况的变化以及申请数量等实际情况,定期对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调整,测算结果作为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在各二级网格单元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合理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是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者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是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应当符合所在二级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
1.居民小区:开放式以及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小区规模设置零售点,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0户的按照500户计算,每增加500户,间距达到50米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总体零售点不得超过4个。毗邻街道的商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受小区户数限制,作为小区内零售点数量、距离参照物,门面仅朝向小区外经营的,不受小区内零售点数量限制。
2.自然村、行政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3.封闭式车站候车厅内、旅游景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
4.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5.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集贸、农贸、建材、标准件等市场内,按照已开业经营的店面数量计算可设置零售点,规模在50个店面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50个店面,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增设数量不超过4个。仅朝向市场内经营的店面,依据本项执行,不作为街道零售点距离参照物。沿街门店或同时朝向内外经营的,作为街道零售点距离参照物。
6.独立的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以商场、酒店主体资格申请的)、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
7.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娱乐服务类业态或其他业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必须满足娱乐服务类业态和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本辖区许可证总量1%的设置标准。实际零售业态以实地核查现场经营模式和经营形态为准,无法直观判断业态类型的一律视为其他类业态。
(三)一般区域,是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
零售点(不区分城镇、乡村)设置间距统一按照80米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年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有效证明,可在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单元网格零售点布局限制。
(二)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年满70周岁,其子女及其配偶持有效证明,可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网格零售点布局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区域单元网格总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以上条件不适用于变更至高等院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特殊区域。
(四)70周岁以下持有效证明的烈属、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残疾军人(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经营形式为个体且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网格单元容量和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残疾人,退役军人,经营形式为个体且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的,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受区域单元网格总量限制。
(五)曾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1年10月1日以后),但因中小学、幼儿园距离限制,无法正常延续,在现有布局规划中符合中小学、幼儿园限制距离的,原持证人在原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区域单元网格布局限制。(享受学校、幼儿园政策照顾搬迁到其他区域的许可证应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三)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4.明显不具备烟草制品展示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5.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的。如:烟草专卖、烟草制品商行、烟草制品批发商行、烟草制品生产公司、烟草局、烟草公司、烟草配送等。
6.经营场所无法正常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督检查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核发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内部或周边。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草专业店、其他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和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与条件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未能完全隔离的商品仓储场所,其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写字楼、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其他场所,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棚)、门岗、仓库、阳台、窗口、停车场内、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店中店、简易搭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公共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场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必须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应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经营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幼儿园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内(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的步行最短距离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军警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具体测量方式以后续发布的测量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初7个工作日内在市(县、区)政务大厅/政府网站对区域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的内容开始接受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设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邯郸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X月X日期起施行。202X年印发的《XX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