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01月18日22时40分许,王某伟驾驶车牌号为豫F****9的小型轿车,沿永定219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永定219省道52公里200米处(浚县新镇镇新镇集)时,与王某杰驾驶车牌号为苏M****3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王某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浚县交警特别提醒司机朋友:且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夜晚一定注意不要疲劳驾驶,时刻牢记交规,安全行车。
2、2020年3月6日14时40分左右,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19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新镇镇明辉检测站门口时,与席某驾驶的豫G****P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调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
浚县交警特别提醒司机朋友:在路行驶要注意交通标识,且忌在路上随意调头;确需调头且无禁止标志的一定要让前后方车辆优先通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转向。再者,驾驶机动车一定要取得与驾驶车型相符的驾驶证。
3、2020年4月23日12时左右,王某驾驶豫F****8重型普通货车,沿浚县屯子镇周村村内乡村路自东向西倒车过程中,撞到后边行人周某,致使周某受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王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浚县交警特别提醒司机朋友:在路上不要随意倒车,倒车一定要缓慢并注意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保周边车辆及行人安全。
4、2020年6月1日2时52分许,何某无证驾驶大型货车沿大海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浚县小河镇黄庄店十字路口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韩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何某死亡。在事故中,何某夜间无证驾驶大型货车,未保证安全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不够等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驾驶货运车辆,车后厢栏板反光标识被货物篷布遮挡不易发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浚县交警特别提醒司机朋友:夜晚驾驶车辆,一定要降低行驶速度,注意观察,按照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辆。
(事故现场图片)
5、2020年6月8日8时33分许,郝某驾驶大型仓栏货车沿永定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浚县新镇镇牛村路段时,在超越牛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后返回原车道过程中,与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牛某受伤。事故中郝某驾驶大型货车,在超车过程中,没有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操作不慎造成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浚县交警特别提醒司机朋友: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