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魏瑗 通讯员 梁现学
“谢谢你,我们的租赁协议已经签好了,我可以踏踏实实地养鸡了。”8月12日,刘某在电话里对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说。
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权案件。原告某国有公司在山城区某村有几间闲置的厂房,被告刘某未经该公司同意在厂房内养鸡。原告发现后,为了使国有资产不受侵害,要求被告刘某搬出厂房。山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刘某上有80多岁的父亲,下有3个儿子,是村里的贫困户。考虑到办案不应该只追求法律效果,还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判决刘某搬出厂房,可能会导致刘某一家人的生活更加贫困,承办法官便与乡干部、村干部多次讨论解决方案,并多次与原告沟通、协商。最后在原告的积极配合下,双方达成和解:在不影响使用厂房的情况下,原告同意租赁一部分厂房给刘某使用。承办法官全力促成和解,既保障了贫困户顺利创业,又保障了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