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欢迎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对鹤壁市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措施有效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和在城市建成区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使用散煤的;
(四)超标环境噪声污染;
(五)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渗井、渗坑、槽车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填埋工业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的;
(十一)机动车污染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关注“鹤壁环保”微信公众号,点击《随手拍》栏目,留言或上传环境违法行为信息;
(三)来信来访举报(地址:淇滨区兴鹤大街295号鹤壁市生态环境局,邮编:45803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感谢全市人民对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活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为谱写高质量富美鹤城更加出彩绚丽篇章而不懈努力!
202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