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收容鹤壁市区(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示范区、开发区和宝山区的建成区)内所有无主流浪犬只,进行集中圈养。对无成年人用绳索束引的犬只,视为无主流浪犬进行收容。
市民喂养的宠物犬和其他犬只,出门必须由成年人以束犬链(牵引绳)束引。携犬出户未以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饲养宠物犬和其他犬只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犬和其他犬只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禁在城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禁养犬只,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城区饲养的犬只,饲养人必须定期到农业农村局设定的免疫点为饲养犬只接种疫苗,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登记备案点登记备案,领取犬牌犬证。
不按规定束引犬只(遛狗)影响他人或阻碍收容工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文明养犬、违章养犬行为人的查处进行媒体曝光,行为人是公职人员的及时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和市“六城联创”办督查组,并与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工作相挂钩。
举报电话
淇滨区:18639242252
山城区:17639219333
鹤山区:13803923323
开发区:13939257999
宝山区:17539227878
示范区:13939259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