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鹤壁市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鹤壁市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及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泊位或停车区域内停放,严禁在车行道、人行道随意停放,不得停入绿地、堵占消防通道,禁止占用公交车、救护车等专用停车泊位。
二、在允许停放的道路和场所,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须统一朝向、顺向停放。机动车停放不得压越标线或超出泊车位标线外停放。
三、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医院、学校、公园、居民小区、商务楼宇等人员密集单位应在所属产权空间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满足日常停车需求。
四、临街单位和商户要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五、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或挪作他用。
六、对未按要求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鹤壁市建成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共同营造创建文明城市良好的城市环境。
鹤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