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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辆车、20位骑行人员!鹤壁最新曝光!

来源:鹤壁交管微发布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05-25 15:57:02

  为进一步倡导文明安全交通行为,增强驾驶员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意识,根据全市统一部署,鹤壁市有关部门在城区人流量较大的路口设置了抓拍监控设备,除了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外,还将通过各类媒体平台进行曝光,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章守纪,养成文明驾驶习惯。

  近期,鹤壁市绝大部分车辆都能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可还有一些车主却不以为然。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

  2023年第9期10辆

  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车辆

  1、豫F06M39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07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2、豫NC746S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19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3、豫F7A623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36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4、豫F17093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36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5、豫EJ2433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52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6、豫F3E125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20时14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7、豫F3H555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20时23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8、豫F13B16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21时04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9、豫F1R305小型汽车2023年5月5日8时32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10、豫FA9266小型汽车2023年5月5日10时11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以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斑马线是要礼让行人的!不少驾驶员朋友会认为,斑马线前提前减速,速度很慢通过,就等于礼让行人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在斑马线前如何礼让行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管有无行人,都应当减速行驶,也就是说驾驶员要制动减速;而当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驾驶员必须完全停下车来让行。

  行人不一定都是驾驶员,但驾驶员一定都是行人。当行人成了驾驶员,就要想着斑马线上行走的可能就是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而驾驶员成为行人,更要换位思考,你会用怎样的车姿来对待作为行人的自己。

  换位思考,遵守法律,尊重常识,这样一来,车让人、人礼车,就会成为和谐文明的场景。

  交通文明,相互礼让。机动车和行人都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争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践行者。对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市创城办、市创文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进行曝光。

  一盔一带 不戴头盔的你,被曝光了!

  头盔是个护身宝,驾乘摩托车、电动车要戴好;

  安全带是生命带,发生意外防伤害。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那么,你头盔戴了吗?安全带系了吗?

  佩戴头盔

  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

  戴好安全头盔=守住生命线

  但还是有人将自身安全置身事外

  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头盔

  本期的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

  曝光2023年第2期

  “不佩戴安全头盔”骑行人员

  (案例一)

  姓名:李*妮

  身份证号:412326********4824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二)

  姓名:任*玲

  身份证号:410527********2043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三)

  姓名:胡*生

  身份证号:410522********2834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四)

  姓名:尚*丽

  身份证号:410602********2545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五)

  姓名:李*庆

  身份证号:410603********6519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六)

  姓名:秦*凤

  身份证号:410603********1022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七)

  姓名:李*华

  身份证号:410621********353X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八)

  姓名:代*朝

  身份证号:410523********7553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九)

  姓名:朱*飞

  身份证号:410621********2052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十)

  姓名:王*凤

  身份证号:410611********3043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十一)

  姓名:董*鑫

  身份证号:410603********4520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二)

  姓名:张*

  身份证号:410603********4511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三)

  姓名:郭*

  身份证号:410602********1515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四)

  姓名:张*祥

  身份证号:410603********4567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五)

  姓名:李*华

  身份证号:410603********4523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六)

  姓名:张*

  身份证号:410602********3522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案例十七)

  姓名:柴*妞

  身份证号:410621********5021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案例十八)

  姓名:马*

  身份证号:410611********6517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案例十九)

  姓名:姬*军

  身份证号:410603********1010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九州路交叉口

  (案例二十)

  姓名:崔*娟

  身份证:410622********2047

  地址: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各位电动自行车骑乘者

  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时

  请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佩戴头盔的重要性

  当事故发生时

  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

  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

  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来说

  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

  是骑行者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骑行者不仅要佩戴安全头盔

  更重要的是正确佩戴头盔

  戴上头盔,扣好搭扣

  正确佩戴好头盔

  广大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

  遵守交通规则,规范佩戴好头盔

  切勿让安全头盔沦为摆设

  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鹤壁交警温馨提醒: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依据《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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