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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鹤壁10辆车,20人被曝光!

来源:鹤壁交管微发布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05-31 16:57:34

  为进一步倡导文明安全交通行为,增强驾驶员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意识,根据全市统一部署,鹤壁市有关部门在城区人流量较大的路口设置了抓拍监控设备,除了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外,还将通过各类媒体平台进行曝光,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章守纪,养成文明驾驶习惯。

  近期,鹤壁市绝大部分车辆都能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可还有一些车主却不以为然。下面,我们一起看看2023年第10期10辆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车辆:

  1、豫FA0236小型汽车2023年5月9日15时58分,沿华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鹤煤转盘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2、豫FR7968小型汽车2023年5月9日16时34分,沿华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鹤煤转盘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3、豫F55582小型汽车2023年5月9日16时49分,沿华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鹤煤转盘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4、渝A05E5P小型汽车2023年5月10日09时15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5、豫EN1G20小型汽车2023年5月10日09时19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6、豫HMU002小型汽车2023年5月10日09时49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7、豫F79M82小型汽车2023年5月10日10时27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8、豫ESU578小型汽车2023年5月12日10时54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9、豫FF6667小型汽车2023年5月14日10时41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10、豫ADS8790小型新能源汽车2023年5月15日16时39分,在华夏南路(淮河路至鹤煤大道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以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斑马线是要礼让行人的!不少驾驶员朋友会认为,斑马线前提前减速,速度很慢通过,就等于礼让行人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在斑马线前如何礼让行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管有无行人,都应当减速行驶,也就是说驾驶员要制动减速;而当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驾驶员必须完全停下车来让行。

  行人不一定都是驾驶员,但驾驶员一定都是行人。当行人成了驾驶员,就要想着斑马线上行走的可能就是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而驾驶员成为行人,更要换位思考,你会用怎样的车姿来对待作为行人的自己。

  换位思考,遵守法律,尊重常识,这样一来,车让人、人礼车,就会成为和谐文明的场景。

  交通文明,相互礼让。机动车和行人都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争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践行者。对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市创城办、市创文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进行曝光。

  佩戴头盔

  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

  戴好安全头盔=守住生命线

  但还是有人将自身安全置身事外

  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头盔

  本期的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

  曝光2023年第3期

  “不佩戴安全头盔”骑行人员

  案例一

姓名:陈*华

  身份证号:410603********2529

  违法地点: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二

姓名:叶*宏

  身份证号:410105********1679

  违法地点: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三

姓名:靳*军

  身份证号:410523********7570

  违法地点: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四

姓名:田*武

  身份证号:410611********301X

  违法地点: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五

姓名:邱*利

  身份证号:410611********7041

  违法地点: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六

姓名:程*春

  身份证号:410622********0011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

  案例七

姓名:张*

  身份证号:410611********6057

  违法地点:华山路与淇滨大道交叉口

  案例八

姓名:徐*花

  身份证号:410611********0029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九州路交叉口

  案例九

姓名:王*平

  身份证号:410611********4515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

  案例十

姓名:孙*渟

  身份证号:410603********2529

  违法地点:黄山路与九州路交叉口

  案例十一

姓名:李*生

  身份证号:410602********2618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二

姓名:王*平

  身份证号:410611********301X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三

姓名:王*芳

  身份证号:142733********5429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四

姓名:秦*龙

  身份证号:410603********0510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五

姓名:闫*宇

  身份证号:410603********3536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六

姓名:贾*牛

  身份证号:410611********0031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十七

姓名:刘*民

  身份证号:410603********4533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八

姓名:李*

  身份证号:410602********3520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十九

姓名:窦*的

  身份证号:410611********0015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二十

姓名:刘*琴

  身份证号:410603********4527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

  鹤壁公安温馨提醒: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依据《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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