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晋城城区发布通知
决定在全区范围内
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
校外培训机构
要责令停止办学
具体通知如下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
通 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可有效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养其兴趣特长,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严重违背了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加重了中小学生的课外负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一)对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下同;以下简称“有证有照”)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不达《山西省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设置规定》)要求,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要立即停办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学科培训,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擅自设立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停止办学。
对达到《设置规定》条件要求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对取得了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无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停止办学。
对达到《设置规定》条件要求的,要指导其依法进行审批、办理办学许可证;
对不达《设置规定》条件要求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对领取了办学许可证,但未取得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有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登记证书。
(五)对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