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
18时35分许
砰!伴随一声撞击声
在晋城市火车站广场丁字路口
一辆电动车与出租车相撞
电动车乘坐人被压在车底
事故现场
电动车乘坐人的脚被卡在了
电动车与汽车保险杠之间
动弹不得
于是民警与周边热心群众
合力将车抬起
帮助伤者把腿从汽车保险杠下取出
所幸经医院检查后
并无大碍
值得注意的是
电动车驾驶人是一位
未满16周岁的少年
后座载其同学出行时发生事故
民警认定,出租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在此,交警蜀黍提醒广大家长朋友
驾驶电动自行车
必须年满16周岁!
希望家长们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
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
和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私家车辆的管理
防止孩子私自骑车出行
以确保孩子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