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4月24日23时许,在济源市八仙街沙县小吃门口,邓某卫醉酒驾驶豫CM55**号牌轿车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周某方驾驶豫U7P8**号牌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邓某卫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4.63mg/100mL ,邓某卫涉嫌危险驾驶罪。
2、2023年4月25日21时30分许,在济源市玉川街国泰花园小区路段,郑某醉酒后驾驶豫UA86**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赵某合驾驶电动四轮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导致电动四轮车与李某锋停放在路边的豫UD083**号牌小型新能源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经检测:郑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2.7mg/100mL,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3、2023年4月27日13时10分许,翟某良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豫A723**号牌小型轿车沿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到李某红停放在华新西区门口停车位上的豫UU71**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翟某良驾车离开现场,随后行驶至济源市玉川街与关帝路交叉口向北行驶时又与王某洲停放的豫U1H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和丁某媛停放的豫UU89**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导致翟某良受伤,四方车辆受损。经检测:翟某良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48.35mg/100mL,翟某良涉嫌危险驾驶罪。
4、2023年5月1日1时许,郭某醉酒后驾驶豫U280**号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07省道休昌红绿灯路口撞到狄某峰驾驶的冀DN27**/冀DT1**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郭某当场死亡。经检测:郭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0.43mg/100mL。
5、2023年5月4日23时30分许,在沁园路贰仟家路段,侯某杰醉酒后驾驶豫U3N2**号牌小型汽车沿沁园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朱某平驾驶豫UT16**号牌小型汽车停在机动车道内开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检测:侯某杰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3.75mg/100mL,侯某杰涉嫌危险驾驶罪。
6、2023年5月6日21时17分许,崔某飞醉酒后驾驶豫U8B2**号牌小型轿车沿同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沁园路交叉口时与前方王某驾驶豫UW05**号牌小型轿车停车等信号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检测:崔某飞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8.07mg/100mL,崔某飞涉嫌危险驾驶罪。
7、2023年5月6日23时14分,李某超醉酒后驾驶京B57J**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连某钢驾驶豫UR11**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倒车时、李某帅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超受伤,三车受损。经检测:李某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0.2mg/100mL,李某超涉嫌危险驾驶罪。
8、2023年5月7日22时20分许,常某文醉酒后驾驶豫U8C6**号牌小型轿车沿关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川街交叉口向西右转弯时,与史某亮停放在事故地点的豫U7R6**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检测:常某文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0.22mg/100mL,常某文涉嫌危险驾驶罪。
9、2023年5月14日23时55分许,李某飞醉酒后驾驶豫US50**号牌越野车沿沁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沁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北侧时,撞到路东侧路灯杆,造成车辆及路灯杆损坏。经检测:李某飞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76.56mg/100mL,李某飞涉嫌危险驾驶罪。
10、2023年5月22日6时55分许,杨某杰醉酒后驾驶豫V728**号牌小型轿车沿208国道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靳某泉驾驶的豫JA16**号牌重型货车沿208国道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测:杨某杰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0.6mg/100mL,杨某杰涉嫌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