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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一超市因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被处罚

来源:济源市场监管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07-25 15:52:19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

  本期“铁拳行动曝光台”曝光的是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济源市××超市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未进货查验案。

  济源市××超市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未进货查验案

  01

  案情回放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济源市××超市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的食盐不能提供合法购进渠道,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三个品种,以1元/袋和2元/袋的价格在店里零售,违法所得1090元。且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02

  以案说法

  当事人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114袋;2.罚款1357.5元。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10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90元。

  综上,针对当事人的多项违法行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剩余食盐114袋、没收违法所得1090元和罚款1357.5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件警示

  《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生产、经营、销售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明确食盐应当定点批发,合法进盐、定点进盐。商家必须做到食盐进售“有理有据”。食盐经营者要加强“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从正规渠道,定点购入符合规定的食盐。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对食盐市场和食盐经营合规合法经营的监管,同时加强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重拳出击,千方百计构筑民生领域"三品一特"安全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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