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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召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公布典型案例

来源:大河报编辑:马永欣 发布时间:2020-07-08 15:55:11

  7月7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濮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西永通报了全市法院2018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濮阳中院刑一庭庭长马英杰发布了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濮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勇主持。会议邀请了省、市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濮阳两级法院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至2020年5月底,全市法院一审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50件,审结44件,结案率88%,涉案金额共计2亿余元,参与群众1万余人次;共判处被告人80人,包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免予刑事处罚68人。从受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年度看,2018年受理22件,2019年受理23件,2020年至今受理5件。从所受理案件类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4件、判处被告人76人,集资诈骗案件6件、判处被告人4人。

  赵西永表示,非法集资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持续周期长的特点,多数案件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导致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极大地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严重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情况,市中院精心选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三个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案说法,重点提醒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谨防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会议公布濮阳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及警示如下:

  一、典型案例

  1、濮阳市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某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濮阳市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实业投资(不包括吸收存款),法定代表人吴某霞,陈某信系股东兼实际控制人。2011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陈某信聘任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宽(已被判刑)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参与吸收存款的策划实施。陈某信在明知某投资公司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安排、放任王某宽等人以某投资公司投资车站、修路和农业开发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通过口口相传或朋友介绍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用于投资经营。经鉴定,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44名集资参与人存款共计2573.52万元。案发前支付本息共计408万余元。陈某信到案后积极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信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信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某投资公司、陈某信积极挽回涉案集资参与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濮阳市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陈某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2、刘某平、刘某、刘某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平、刘某提供名为“博爱金融理财互助网盘”的投资项目,刘某平租赁濮阳市华龙区东白仓一民房,伙同被告人刘某瑞等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每投资10000元收取100元的排单激活码,登陆个人在网盘上注册的交易账户并按照后台指令向借款人打款,十日后每10000元返还本金、收益共计12000元,相继吸引22名集资参与人在网盘上开立账户投资。2015年12月,该网盘被停盘关闭。案发前,刘某转给刘某瑞20万元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鉴定,22名集资参与人投资共计230.725万元,实际损失共计206.4839万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刘某、刘某瑞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以投资理财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刘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刘某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依法向被告人刘某平、刘某、刘某瑞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平等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张某集资诈骗案

  2012年4月23日,张某发起成立范县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设立在范县濮城镇某村,以种植、销售蔬菜、花果的名义和资金互助、入股分红、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口号对外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周围群众存款,为存款群众开具某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社员定期互助金凭证。经鉴定,某合作社吸收资金合同金额为2681万余元,截止目前,受骗群众92人,涉及未兑付资金787.23万元。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范县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幌子,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张某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警示

  非法集资通常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一定的诱惑性和欺骗性。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要做到:

  1、抵御诱惑,对于“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天上掉下馅饼”的事情,千万得悠着点,不要眼红别人发财,盲目跟风。

  2、擦亮眼睛,对于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3、多方了解,对于“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切记官员未必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合法融资活动。

  4、善于观察,面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容易取得信任,有时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

  5、心平气和,对于大众行为不盲从。不少人参与非法集资的原因是看到他人从中获得了高额利润,于是纷纷跟风加入,甚至借钱参与。这是盲目从众的心理,既没有考察所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往付出惨重的代价。(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谷武民韩振峰 通讯员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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