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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污染,两位濮阳人分别被罚上万元

来源:濮阳头条编辑:马永欣 发布时间:2020-07-13 15:30:04

  华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龙环罚决字〔2020〕第9号

  王x花:

  原濮阳市华龙区正会汽车保养中心实际经营者

  身份证号:410901xxxxxxxxxxxx

  地址:尧当村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对王金花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制度立案调查。经核实,你单位存在废物HW08的危险废物废机油与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混存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送达回证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本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本人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本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濮阳大庆支行,账户名称: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账号:16463201040000394)。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你本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龙区人民政府或者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6日

  华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龙环罚决字〔2020〕第10号

  张x文:

  身份证号:410922xxxxxxxxxxxx

  原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东岐汽配门市实际经营者

  地址:蓝盾小区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对你本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立案调查。经核实,你雇佣的工人在对汽车喷漆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有机废气直排环境,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送达回证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本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本人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本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濮阳大庆支行,账户名称: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账号:16463201040000394)。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你本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龙区人民政府或者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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