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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大图!濮阳这些人开车不系安全带被曝光!

来源:畅通清丰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04-24 18:28:54

  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曝光:安全带=生命带!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曝光!

  豫JAT611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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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丰交警温馨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请系好安全带。

  典型案例:一、2023年03月26日,在清丰县人民路与诚睦路旧城路段,孙某科醉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自北向南行驶由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与同向行驶贾某飞驾驶车牌号为豫AV***Y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孙某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孙某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贾某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当事人孙某科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贾某飞负次要责任。

  二、2023年2月07日,在清丰县孟德大道人和大道交叉口东纸房乡雨淋头村路口处,任某志驾驶豫J3***3“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自南向北行驶的郭某琳驾驶“欧派”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人郭某琳及电动车乘坐人刘某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任某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当事人郭某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综上所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任某志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郭某琳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刘某心不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三、2023年03月24日,在清丰县清丰大道固城路口处,郭某萍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杨某玲驾驶车牌号为豫J5***6小型轿车相撞,致郭某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 当事人郭某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郭某萍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玲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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