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案情摘要
2014年至2022年间,黄某在明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而销售茅台、五粮液等假酒包装材料,先后销售给管某、王某等九人,累计销售假酒外包装共计3815466元,非法获利约150000元。
2017年12月至2022年间,管某从黄某处购买茅台、五粮液、剑南春、舍得、国窖1573、习酒六种假酒成套的外包装材料,累计购进金额203480元,销售金额共计253480元,非法获利50000元,此外管某还出售假白酒外包装两次,共计1500元。
清丰县检察院审查后
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对黄某提起公诉
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标,在客观上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