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从濮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根据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连日来,濮阳市加紧排查整治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时使用“生鲜灯”的现象,全面禁用“生鲜灯”。
根据新修订的、12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及早部署,强化宣传,加强检查,确保“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效显著。
濮阳市市场监管局11月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禁止使用“生鲜灯”宣传力度,要求宣传全覆盖,达到众所周知。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通过张贴“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制作“生鲜灯”误导消费短视频、下发工作通知、播放科普知识等多种方式广而告之,明确罚则,阐明利害,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提前提醒商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海鲜及畜禽类销售门店及时撤掉“生鲜灯”。截至目前,全市共发放张贴“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5860多份,92个基层监管所在商户监管工作群下发提醒通知,达到了事前提醒、优化服务的效果。
在提前宣传、告知的前提下,濮阳市还提前行动,开展自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效前,要求各商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海鲜及畜禽类销售门店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于12月25日前对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生鲜灯”,还食用农产品“本色”。在此情况下,濮阳市各商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海鲜及畜禽类销售门店迅速行动,严格自查,市场监管部门上门指导,及时答疑解惑,全市累计撤换掉“生鲜灯”6800多个,为“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在自查的基础上,濮阳市场监管部门各级联动,加大检查力度。12月1日起,濮阳市开始加大对食用农产品使用灯具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要求立刻更换,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确保《办法》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