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
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