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管理的意见》,进一步盘活利用存量资产。《意见》对省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行为作出程序性、原则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推动企业落实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围绕完善制度机制,《意见》就健全出租管理制度和流程、实行出租事项分类管理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单次招租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单次招租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次招租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产,应作为重大出租事项进行管理。
出租程序方面,重大出租事项应由省属企业或其授权的子企业审批,属于企业“三重一大”范围的,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授权子企业决策的,子企业应在批准或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向省属企业备案。一般出租事项由企业按其制度决策。单次招租期限超过5年或者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的,原则上应按照重大出租事项决策审批。
招租方式上实行公开招租。《意见》就突出公开竞争择优、明确公开招租平台、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对承租人的资格审查、发挥市场的发现价格和承租人功能、规范调整租金底价作出规定。重大出租事项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采取进场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一般出租事项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租赁中介机构等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根据《意见》,省属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土地房产出租管理的主体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子企业土地房产出租工作开展检查。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加强对省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综合运用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出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企业在土地房产出租过程中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