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公布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本次修订的新规范性文件自8月12日起施行,不再设有效期限,原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增加了落实主体责任自查事项,如是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是否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是否建立并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据悉,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获证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当年新获证的企业可以在获证后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提交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