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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启用,可防“一房二卖”

来源:济南时报发布时间:2024-08-28 16:46:00

  8月2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联合修订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启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完善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相关内容,购房人在网签时同时签署,同意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进一步保障购房人将来实现物权。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期房预售模式下,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利于防止“一房二卖”。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商品房出卖人、买受人同意可由买受人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买卖转移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时需出卖人配合的事项,出卖人应当及时予以配合。买受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对于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同意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商品房出售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有四章、三十条,包括合同当事人、商品房价款、交付条件、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质保、合同备案与房屋(不动产)登记等内容。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价款分为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以及双方约定四种方式,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时,买受人应当将购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买受人申请抵押贷款的,出卖人应当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供商品房买受人查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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