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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激活乡村治理内生动力

来源:济南日报发布时间:2024-09-23 16:26:22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系统性、协同性的社会变革,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政府的顶层设计、社会各界的鼎力帮扶,更离不开生于农村、长于农村、扎根农村的农民。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关键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治理内生动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宣传教育是培育农民主体意识

  和增强参与能力的有效方法

  要聚焦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的问题,引导农民充分认识到主动参与乡村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参与乡村治理转变为自觉行动,凝聚“想为”的思想共识。从历史视角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深刻影响社会发展的改革均发端于农村。农民群众的智慧源源不断地为顶层设计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是乡村面貌发生历史性变革、乡村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力量源泉。乡村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通过宣传教育,可以唤醒农民的使命意识,坚定发展自信,实现从“旁观者”“局外人”到“主人翁”的转变。要正视农民群体知识能力短板,对农民进行全方位、长周期、宽领域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农民群体参与乡村治理必备的知识储备、技能水平和素养,解决“能为”的问题。紧密结合农民群体实际,兴办农民职业学校,提升技能培训内容体系,丰富送教下乡、农民夜校等行之有效的平台载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要改进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把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最新理论和政策要求融入到农民生产生活场景中,提高农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善为”的本领。推广“村民议事厅”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议事协商机制,通过民事民议、民事民决实践,培养其参与能力。

  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是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最终落脚点

  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农村集体所有制构成乡村公共利益联结的制度基础,是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独特制度优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依托其独特的组织、资源优势,“统”的功能不断强化,与农民的利益关联度越来越高。在此基础上,可以探索“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着力盘活农村各类资源,实现农业增效、企业增产、农民增收多方共赢的局面,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形成参与合力。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引领,加快构建符合现代化治理要求的经济组织、群众组织和专业组织,破解农民群体原子化、组织体系松散化难题,为维护群众权益提供有效载体。要积极回应农民利益诉求,拧紧责任链条,提升保障农民参与的服务标准。最了解农村的是农民,农村改革最有发言权的也是农民。党员干部要善于换位思考,站在群众角度看问题、作决策。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乡村改革和发展事项上,要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倾听农民的声音,准确把握农民的所思、所想、所盼,真正做到政策措施精准匹配群众合理需要。以人居环境改善和农民幸福指数提升,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强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完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是发挥农民主体地位的根本保障

  要健全选贤任能机制,发挥好头雁引领作用。必须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在凝聚农民思想共识、培育公共精神、共谋发展出路的基础上,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将农民有效组织起来,更好落实党的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要发挥“自治优势”,激发乡村治理活力。让农民参与乡村治理,为乡村公共决策建言献策,促进治理程序和方式方法更科学。搭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平台,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议事机制组织形式,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实现治理为村民、治理靠村民、治理成果村民共享的目标。充分保障农民依法依规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力,让农民“说事、议事、主事”,切实做到农民的事由农民自己商量着办,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建设法治乡村,引导农民依法依规参与乡村治理。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积极引导农民群体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最懂得乡村需要完善、需要发展的地方。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激活农民内在活力,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改善乡村治理格局,真正让农民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建设主体、治理主体、受益主体。

  【作者系中共平阴县委党校高级讲师。本文系2023年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乡村振兴专项“济南市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内生动力的培育路径研究”(JNSK23XCC0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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