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城晚报讯 找朋友借钱,借款人以偿还高额利息或违约金作为许诺,尽管是你情我愿,但违约金若是过高,法律不予支持,一切都只是空头支票。李某和张某是朋友关系,几个月前,张某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向李某借款3万元,口头承诺一个月之内偿还,并给李某打了借条。
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到了,张某仅偿还李某3000元,剩余2.7万元一直未能还上。
之后,张某多次拒接李某电话,李某一气之下将张某诉至信都区人民法院。
9月11日,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张某称李某是她很好的朋友,借李某的钱自己肯定认账也肯定偿还,只是现在生意上出了点问题拿不出这些钱,剩余款项张某保证在两个月内一定可以偿还。
为了表示对朋友的歉意和诚意,张某提出如果自己超过两个月未能偿还,其愿意另外支付李某1万元违约金。
李某爽快地答应,并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个人之间借贷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司法保护均有上限,不是想约定多少就能约定多少。”法官向双方解释,张某虽自愿提出逾期还款给付1万元违约金,李某也同意,看似是双方自愿,但这种高额违约金超过了双方借贷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存在很高的风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最终,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重新约定了违约金。
(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冀文龙 通讯员韩振花 赵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