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英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英纠集被告人刘某明、刘某福,在延津县王楼镇某村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刘某英为纠集者,刘某明、刘某福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英等3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刘某英等3名被告人分别作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