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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卫辉:传销、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刑

来源:新乡日报编辑:管玲玲发布时间:2020-08-11 10:39:19

  近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依法维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冷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首犯冷某某获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袁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获刑3年至1年7个月有期徒刑和数额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冷某某自2010年在我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12年冬,与来自河北沧州的被告人袁某等人会合,以推销香港绿之韵化妆品(并无实际产品)为名开始在新乡发展传销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管理严密,强迫传销人员以找工作、谈恋爱等为幌子,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亲友或社会不特定年轻人并诱骗其加入,该组织将新骗来人员称为考察对象,迫使考察对象以每单2900元价格购买该虚无产品获以得营销资格后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加单业绩作为计酬和晋升的依据,从中牟利。该组织以寝室为基本管理单元,经过多年发展,在我市窝点分布广泛,成员众多,在卫滨区、开发区、牧野区,以及卫辉市等多个居民点、城乡接合部设立数十个传销窝点。经统计,2013年2月份以来,冷某某仅通过其两个邮政银行账户即收到该组织骗取的传销资金773万余元。

  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集团上下线清晰,形成了三级以上层级,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恶势力集团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受到公安机关多次打击仍不悔改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的组织领导者,骨干和重要成员相对固定,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袁某等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冷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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