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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涉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来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管玲玲发布时间:2020-08-27 09:00:54

  8月26日,新乡中院副院长尚志东担任审判长,由 “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新乡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新乡市检察机关提起的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等二人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未予追究,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据此,新乡市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条款,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等相关费用5120元。

  何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小编带你一一解读

  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王某某等二人在未办理狩猎证情况下,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了自然生态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为什么由检察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优先,只有在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并按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向社会发出公告。该案中,新乡市检察机关发现需要提起诉讼的情形后,于2020年4月3日通过“正义网”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的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进行书面反馈。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新乡市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条款,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谁审理?如何审理?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第(二)项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审判员3名和人民陪审员4名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该案件是新乡中院根据新实施的《人民陪审员法》,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7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

  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项如何管理?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与两高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资金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进行管理,由人民法院负责执收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资金,该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国务院委托的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负责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

  法官说法

  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将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预防和减少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发挥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将唤醒越来越多的人以案为鉴,增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做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守护者,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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